通勤車禍也算職災!上班3天就出車禍,法院判雇主仍須補償
一名記帳士事務所員工到職僅3天,於下班返家途中發生車禍,造成骨盆骨折、薦骨骨折及雙下肢神經損傷。 勞工主張屬通勤職災,向雇主請求醫療費、工資補償及失能補償共101萬餘元。 橋頭地院認為,勞工於下班返家途中發生事故,符合通勤職業災害要件,即使僅工作3天,仍受勞基法職災補償保障。 法院認定合理療養期間為1年,應給付工資補償28萬5,480元;另依失能診斷結果認定為第13等級失能,給付失能補償9萬8,820元。扣除勞保職災傷病給付及雇主代墊費用後,判決雇主應給付16萬6,070元。 本案顯示,通勤途中發生事故仍可能構成職災,而職災補償計算則須依勞工實際工作條件及最終失能等級認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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