移工膳宿扣薪爭議,契約效力如何認定?
本案涉及菲律賓籍移工膳宿費遭雇主自工資中扣除之爭議。 法院認為,移工入境前經菲律賓海外就業署驗證之工資切結書,如係於原勞動契約成立前即明確約定並經雙方同意,原則上可認有效;但移工續聘後,若雇主未取得勞工明示同意,即於原勞動契約約定免費膳宿之情況下,片面扣除住宿費及膳食費,屬不利益於勞工之勞動條件變更,違反工資全額給付原則,雇主仍應返還相關費用。 本判決凸顯外籍移工勞動契約、工資切結書及續約條件間法律效力之判斷標準。
閱讀全文 →依法設立之非營利組織
本會匯聚法律、勞資關係與法制管理專業,透過教育訓練、專題論壇、實務研討及政策交流,促進跨領域合作與理性對話。

專業公平
本會宗旨
本會以法治教育、法令遵循、法制管理及勞資關係為主要推動方向。
辦理法治教育與宣導,協助各界理解法律規範及權利義務。
透過課程與交流,協助各界理解並落實相關法令規範。
辦理法制管理專題研討,交流制度設計、風險管理與執行經驗。
投入勞資爭議預防與調解,協助勞資雙方溝通及處理爭議。
法治・法遵・法制管理・勞資合作
調解人名錄
本會依資格背景將名錄分為執業律師,以及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認證證書之調解人兩類。
01
律師調解人
具執業律師資格,協助釐清勞資爭議之事實、爭點及權利義務。
02
認證調解人
持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勞資爭議調解人認證證書。
實際受聘、續任與承辦資格,仍以主管機關最新法令、遴聘程序及資格查驗結果為準。
最新專欄
本會就勞動法令、法令遵循、爭議預防及調解實務撰寫文章,供讀者參考。

本案涉及菲律賓籍移工膳宿費遭雇主自工資中扣除之爭議。 法院認為,移工入境前經菲律賓海外就業署驗證之工資切結書,如係於原勞動契約成立前即明確約定並經雙方同意,原則上可認有效;但移工續聘後,若雇主未取得勞工明示同意,即於原勞動契約約定免費膳宿之情況下,片面扣除住宿費及膳食費,屬不利益於勞工之勞動條件變更,違反工資全額給付原則,雇主仍應返還相關費用。 本判決凸顯外籍移工勞動契約、工資切結書及續約條件間法律效力之判斷標準。
閱讀全文 →
勞工因職業災害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(PTSD),持續接受精神科治療,並持醫院診斷證明書向公司申請公傷病假。 公司則依職業醫學科醫師建議,調整其工作內容及工作地點,安排新職務,認為勞工仍具工作能力。 然而,勞工認為自身仍需長期休養,未依公司規定完成請假程序,也未依調職命令報到上班,最終遭公司以連續曠職三日為由終止勞動契約。 法院審理後認為,公司調職符合勞動基準法調動五原則,且勞工未獲准公傷病假即自行停止出勤,已構成曠職,公司解僱合法。 職災保護並非無條件保障,勞工即使持有診斷證明,仍應完成請假程序;雇主則應依法辦理職災復工評估及合理調整工作內容,以避免後續爭議。
閱讀全文 →
勞工在試用期間遭雇主以「不適任工作」為由終止勞動契約,是否代表雇主可以任意解僱? 本案為保全人員於到職後短短數日內遭公司終止契約,勞工主張試用期約定無效、解僱違反勞基法第11條第5款及第74條,並認為雇主未遵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。 法院審理後認為,保全工作涉及服從主管指示、服務住戶及配合社區要求,具有試用及觀察必要;雙方約定30日試用期合法有效。勞工於試用期間出現工作態度不佳、值勤表現未符合社區要求等情形,雇主據此認定其不適任,並無證據證明解僱係因勞工申訴勞動法令所致,因此判定終止契約合法,駁回勞工上訴。
閱讀全文 →洽詢事項
如欲洽詢教育訓練、專題論壇、實務研討、政策交流或勞資爭議調解相關事項,歡迎與本會聯繫。
聯絡我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