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案例
原告自113年7月1日起受僱於記帳士事務所擔任部分工時員工,月投保薪資27,470元。
到職第3天於下班返家途中發生車禍,造成骨盆骨折、薦骨骨折及雙下肢神經損傷。
勞工認為該事故屬通勤職災,因此向雇主請求醫療費、工資補償、失能補償及薪資共101萬1,809元。
二、說明
( 一 ) 通勤車禍仍可能構成職災
法院認為,勞工於下班合理路線返家途中發生事故,屬於通勤職業災害,因此適用勞基法第59條職災補償規定。
( 二 ) 工資補償依原工作條件計算
原告主張應以全職工時計算工資補償,但法院認為其原本就是部分工時員工,每日工作6小時,因此應以時薪183元乘以6小時計算。
法院認定一年療養期間內無法工作,可請求工資補償28萬5,480元。
( 三 ) 失能等級認定以正式失能診斷為準
原告主張應達第7級失能,但法院審酌勞保失能診斷書後認定,僅符合「神經系統病變遺存頑固神經症狀」之第13等級失能。
因此失能補償由原本主張的60餘萬元,大幅降至9萬8,820元。
三、結論
本案最大的啟示在於,職災補償權利並不因到職時間長短而受影響。
即使勞工僅工作3天,只要是在合理通勤途中發生事故,仍可能被認定為職業災害。
但另一方面,職災補償的計算仍須回歸勞工原本的工作條件。
部分工時勞工不能以全職標準計算工資補償;失能補償也必須依最終正式失能診斷結果認定,而非依個人主觀感受主張。
對勞工而言,發生職災後應妥善保存診斷證明及醫療紀錄;對雇主而言,即使員工到職不久,也不能忽視職災補償責任,否則仍可能面臨法律上的給付義務。
法規與資料來源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