實務案例

通勤車禍也算職災!上班3天就出車禍,法院判雇主仍須補償

許多勞工以為剛到職、試用期間或工作沒幾天發生意外,就無法請求職災補償。 但法院認為,只要符合通勤職災要件,即使到職僅3天,雇主仍須依法負擔職業災害補償責任,關鍵在於如何認定工資補償及失能補償金額。

工讀生、到職3天,雇主仍須職災補償

勞工職業災害不一定發生在工作場所內,依法上下班合理通勤途中發生事故,也可能被認定為職災。 本案勞工到職第3天即因車禍重傷,雙方對工資補償及失能等級產生爭議。 法院最終如何認定通勤職災、部分工時工資及失能補償,值得勞工與雇主參考。

一、案例

原告自113年7月1日起受僱於記帳士事務所擔任部分工時員工,月投保薪資27,470元。

到職第3天於下班返家途中發生車禍,造成骨盆骨折、薦骨骨折及雙下肢神經損傷。

勞工認為該事故屬通勤職災,因此向雇主請求醫療費、工資補償、失能補償及薪資共101萬1,809元。

二、說明

( 一 ) 通勤車禍仍可能構成職災

法院認為,勞工於下班合理路線返家途中發生事故,屬於通勤職業災害,因此適用勞基法第59條職災補償規定。

( 二 ) 工資補償依原工作條件計算

原告主張應以全職工時計算工資補償,但法院認為其原本就是部分工時員工,每日工作6小時,因此應以時薪183元乘以6小時計算。

法院認定一年療養期間內無法工作,可請求工資補償28萬5,480元。

( 三 ) 失能等級認定以正式失能診斷為準

原告主張應達第7級失能,但法院審酌勞保失能診斷書後認定,僅符合「神經系統病變遺存頑固神經症狀」之第13等級失能。

因此失能補償由原本主張的60餘萬元,大幅降至9萬8,820元。

三、結論

本案最大的啟示在於,職災補償權利並不因到職時間長短而受影響。

即使勞工僅工作3天,只要是在合理通勤途中發生事故,仍可能被認定為職業災害。

但另一方面,職災補償的計算仍須回歸勞工原本的工作條件。

部分工時勞工不能以全職標準計算工資補償;失能補償也必須依最終正式失能診斷結果認定,而非依個人主觀感受主張。

對勞工而言,發生職災後應妥善保存診斷證明及醫療紀錄;對雇主而言,即使員工到職不久,也不能忽視職災補償責任,否則仍可能面臨法律上的給付義務。

法規與資料來源

官方參考資料

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整理,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