實務案例

網路炎上害公司停業? 員工真的要賠276萬嗎?

員工爭議引發網路炎上後,企業是否能向涉事主管求償所有營業損失? 本案法院認為,即使主管確有不當行為,雇主仍須具體證明損害事實及兩者間的因果關係,不能僅以負評增加或營收下降推定全部損失均由該事件造成。

網路炎上害公司停業? 員工真的要賠276萬嗎?

近年來職場霸凌、性騷擾事件一旦透過社群媒體發酵,往往對企業品牌形象造成重大衝擊。 然而,當企業因此遭受營運損失時,是否就能直接向涉案主管或員工求償?本案即是一個典型案例。 加盟飲料店認為店長不當言行導致加盟關係終止及停業,因而提起高額損害賠償訴訟,但法院最終認定原告舉證不足,無法證明損害與店長行為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。

一、案例

飲料店「鼎榮商行」原為七盞茶加盟店,被告劉姓店長於成為合夥人後,因對女員工有不當言行,引發網路負評及新聞報導。店家其後與員工以6萬元達成和解,並與加盟總部協議終止加盟契約。

原告主張,店長行為造成品牌形象受損,導致加盟契約終止、店面停業及競業禁止,因此請求賠償:

1、加盟成本195萬3,000元

2、提前解約違約金12萬6,000元

3、房租違約金38萬元

4、退還攤商押金10萬3,000元

5、競業禁止損失20萬元

合計求償276萬2,000元。

二、說明

( 1 ) 加盟契約並非因店長行為遭終止

法院檢視終止協議書後發現,加盟契約是加盟店與總部協商後合意終止,而非總部依違約條款單方解除契約。

( 2 ) 終止原因與勞健保問題有關

終止協議書記載重點在於員工未投保勞健保等勞動法令問題,而非明確記載店長騷擾事件是解約原因。

( 3 ) 損害賠償須證明因果關係

法院強調,即使店長行為不當,也必須證明:

確有損害發生;損害金額為何;損害與店長行為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。

( 4 ) 負評與營收下降無法直接畫上等號

法院指出,餐飲業營收受商圈、價格、競爭品牌、促銷活動、季節及消費習慣等多重因素影響,不能僅因事件發生後營收下降,即認定全部損失均由該事件造成。

( 5 )部分損失已由被告負擔

提前解約罰金12萬元已有匯款紀錄證明由被告支付,因此原告無法再就該部分重複請求。

三、結論

本案顯示,即使企業因主管不當行為面臨負評、媒體報導甚至停業風險,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時仍須負擔嚴格舉證責任。

法院不會因事件具有爭議性或造成社會關注,即直接認定所有營業損失均由涉案員工負責。

企業若欲求償,應保留營收變化、客戶流失、解約原因及損害金額等具體證據,才能建立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間的因果關係。

法規與資料來源

官方參考資料

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整理,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