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案例
飲料店「鼎榮商行」原為七盞茶加盟店,被告劉姓店長於成為合夥人後,因對女員工有不當言行,引發網路負評及新聞報導。店家其後與員工以6萬元達成和解,並與加盟總部協議終止加盟契約。
原告主張,店長行為造成品牌形象受損,導致加盟契約終止、店面停業及競業禁止,因此請求賠償:
1、加盟成本195萬3,000元
2、提前解約違約金12萬6,000元
3、房租違約金38萬元
4、退還攤商押金10萬3,000元
5、競業禁止損失20萬元
合計求償276萬2,000元。
二、說明
( 1 ) 加盟契約並非因店長行為遭終止
法院檢視終止協議書後發現,加盟契約是加盟店與總部協商後合意終止,而非總部依違約條款單方解除契約。
( 2 ) 終止原因與勞健保問題有關
終止協議書記載重點在於員工未投保勞健保等勞動法令問題,而非明確記載店長騷擾事件是解約原因。
( 3 ) 損害賠償須證明因果關係
法院強調,即使店長行為不當,也必須證明:
確有損害發生;損害金額為何;損害與店長行為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。
( 4 ) 負評與營收下降無法直接畫上等號
法院指出,餐飲業營收受商圈、價格、競爭品牌、促銷活動、季節及消費習慣等多重因素影響,不能僅因事件發生後營收下降,即認定全部損失均由該事件造成。
( 5 )部分損失已由被告負擔
提前解約罰金12萬元已有匯款紀錄證明由被告支付,因此原告無法再就該部分重複請求。
三、結論
本案顯示,即使企業因主管不當行為面臨負評、媒體報導甚至停業風險,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時仍須負擔嚴格舉證責任。
法院不會因事件具有爭議性或造成社會關注,即直接認定所有營業損失均由涉案員工負責。
企業若欲求償,應保留營收變化、客戶流失、解約原因及損害金額等具體證據,才能建立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間的因果關係。
法規與資料來源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