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說明
主管管理還是職場霸凌?勞工提告求償20萬元
勞工任職期間主張遭主管及同事長期不當對待,包括遭無端指責工作表現、貶抑專業能力、要求簽署與事實不符文件,以及申請謀職假時被要求提供相關證明等情形。
勞工認為上述行為已超出合理管理範圍,屬於職場霸凌,並造成焦慮、恐慌、失眠及情緒低落等身心症狀,甚至離職後仍持續就醫治療,因此依民法侵權行為規定向公司請求20萬元精神慰撫金。
公司則否認有任何霸凌行為,主張勞工未能具體說明霸凌發生時間、地點及行為內容,且所提出證據不足以證明公司有不法侵害其人格權之情事,請求法院駁回訴訟。
二、說明
從判決看職場霸凌的四大認定重點
( 1 ) 職場霸凌須超越合理管理範圍
法院指出,職場霸凌係指利用職務或權勢關係,持續以侮辱、威脅、孤立、冷落等方式對待勞工,且已逾越業務上必要及合理範圍,進而造成勞工身心健康受損。
若僅屬工作監督、績效管理或業務要求,原則上仍屬企業管理權之行使。
( 2 ) 醫療診斷無法直接證明霸凌
勞方雖提出診斷證明及醫療收據,但法院認為該等資料僅能證明有就醫及身心不適情形,無法直接證明疾病一定是由職場霸凌所造成。
身心疾病成因複雜,仍須有其他客觀證據加以佐證。
( 3 ) 舉證責任在主張者
法院逐一檢視勞方提出之LINE對話、考核表、主管機關訪談紀錄及相關文件後,認為多數資料僅能證明雙方曾有工作互動或意見分歧,尚不足以證明存在敵意、歧視或持續性霸凌行為。
因此,勞工未能完成侵權行為所需之舉證責任。
( 4 ) 因果關係是訴訟關鍵
即使勞工確有身心疾病,也必須證明疾病與雇主不法行為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。
若無法證明傷害結果確實由霸凌行為所導致,法院仍可能駁回損害賠償請求。
三、結論
主觀感受不足以勝訴,客觀證據才是關鍵
本案法院認為,原告雖提出多項資料主張遭受職場霸凌,但不足以證明公司確有持續性、不合理且逾越管理權限之行為,也無法證明其身心疾病與公司管理措施間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。
因此,原告依民法請求20萬元精神慰撫金並無理由,最終遭法院駁回。
法規與資料來源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