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案例
移工膳宿扣薪?
雙方原勞動契約約定,被告應免費提供團體住宿及每日三餐,包含例假日、國定假日及病假期間。
然而,被告另要求移工簽署工資切結書,並依該文件每月自工資中扣除約2,000元至2,400元不等之住宿費及膳食費。
移工主張,原勞動契約既已約定免費提供膳宿,雇主後續扣款即違反工資全額給付原則,並請求返還遭扣除之費用。
雇主則主張,移工在來臺前即已簽署工資切結書,且經菲律賓海外就業署驗證,並已知悉膳宿費由自己負擔,因此扣款具有法律依據。
法院最後採取區分判斷方式:對於移工入境前即明確簽署、同意自行負擔膳宿費之情形,認為原則上屬有效合意;但若係原勞動契約成立後,於續聘期間才補簽文件,且未經勞工明示同意即改變原本由雇主負擔膳宿費的約定,則屬不利益於勞工之變更。
二、說明
契約效力與工資全額給付
本判決最重要的法律見解,在於「簽署文件」並不代表所有扣款行為均當然合法。
法院首先指出,勞基法第22條第2項要求工資應全額、直接給付勞工,除法令另有規定或勞資雙方確有約定外,雇主不得單方面扣除工資。
其次,法院特別區分「沉默」與「默示意思表示」。
勞工即使知道薪資遭扣除,仍繼續工作或領取扣除後的薪資,原則上不能因此直接推論其已同意變更勞動條件。
尤其勞工與雇主在經濟及締約地位上存在差距,更應採取較嚴格的判斷標準。
此外,法院認為,外籍移工續聘時,如果原勞動契約已約定由雇主負擔膳宿,雇主必須取得勞工明示同意,才能合法變更該項勞動條件。
若於契約生效後才補簽不利於勞工的附約或切結書,不能僅憑該文件主張勞工已合法同意扣薪。
本案因此判決雇主應返還移工的膳宿費。
三、結論
雇主扣薪應取得明示同意
本案對勞資實務的重要啟示是:雇主能否向外籍移工收取膳宿費,不能只看「有沒有簽切結書」,而應進一步確認切結書的簽署時間、內容、是否真正經雙方合意,以及是否造成原有勞動條件的不利益變更。
尤其當原勞動契約已明確約定「雇主免費提供膳宿」,雇主在續聘後才要求勞工簽署文件並開始扣款,若未取得勞工明示同意,恐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之工資全額給付原則。
因此,雇主在聘僱及續聘外籍移工時,應確保勞動契約、工資切結書及實際薪資扣款內容一致;若需調整膳宿費負擔,更應於契約生效前取得勞工明確同意並依法辦理,以避免日後產生工資返還及訴訟責任。
法規與資料來源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