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說明
某公司與員工發生勞資爭議,雙方至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。
資方代表於調解室內,以手機拍攝勞方當事人及陪同人員坐在勞方席的照片,事後將照片上傳Instagram限時動態,並附上評論文字。遭拍攝者發現後提出告訴。
法院認為調解程序具有非公開性質,參與者對於自身活動及身分資訊具有合理隱私期待,因此認定被告涉犯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,判處拘役30日。
二、說明
依《勞資爭議處理法》規定,參與調解及經辦調解事務之人員均負有保密義務。
法院指出,勞資爭議調解室屬封閉且非公開之場所,參與者主觀上具有不願被公開的期待,客觀上也透過調解程序及場地安排維持隱密性,因此符合刑法所稱「非公開活動」。
此外,刑法第315條之1所規範的竊錄行為,不僅包含錄音、錄影,也包括照相。若無正當理由拍攝並公開他人在非公開場所之活動,即可能構成犯罪。
本案更因照片被上傳至社群媒體,使參與調解之事實遭到公開,侵害程度更加明顯。
三、結論
本案判決再次提醒,勞資爭議調解程序並非一般公開活動,而是受到法律保護的非公開程序。
無論是資方代表、勞工、工會幹部、律師或陪同人員,都不應任意拍攝調解現場照片,更不得將相關內容發布於社群媒體。
尊重調解程序的保密性,不僅是維護當事人隱私,更是避免觸犯刑事責任的重要原則。
法規與資料來源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