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說明
台電南投區營業處員工於109年辦理舊制退休金年資結清。
其中8人兼任司機、1人擔任領班,均長期領取相關加給。
台電計算退休金時,依內部規範未將兼任司機加給及領班加給列入平均工資,導致退休金金額較低。員工提起訴訟,主張相關加給屬工資性質,應補發退休金差額。
二、說明
法院指出,工資認定關鍵在於是否具有「勞務對價性」及「經常性給與」。
本案兼任司機與領班工作均為員工額外提供之勞務,相關加給按月固定發放,屬因特殊工作條件而給予之報酬,符合工資要件。
即使台電內部作業手冊未將其列為平均工資項目,仍不得排除勞基法之適用。
此外,勞工雖已簽署年資結清協議,但若結算結果低於勞基法最低標準,相關約定仍屬無效,勞工得依法請求補足差額。
三、結論
本案再次確認,雇主發放之各項加給、津貼,不能僅依名稱判斷是否為工資,而應檢視其是否具有勞務對價性及經常性。
只要屬工資性質,即應納入平均工資計算退休金、資遣費及加班費。
企業應全面檢視薪資制度,避免因錯誤認定而衍生補發及訴訟風險;勞工亦應留意退休金計算內容,保障自身權益。
法規與資料來源

